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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隔墻售電”正式開啟!交易月結月清 成交價由市場主體雙邊協商形成

作者: 日期: 2019/12/10 17:40:42 來源:

近日江蘇能源監管辦、江蘇省發展改革委制定并發布《江蘇省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規則(試行)》,要求各有關企業和部門認真貫徹執行,進一步規范江蘇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加快推進分布式能源發展。

通知指出:本規則適用于江蘇現階段開展的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 參與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的市場主體應嚴格遵守本規則,誠信自律,不得操縱交易價格、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市場主體有自愿參與、自主交易的權利。

參與交易的分布式發電項目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接網電壓等級在35千伏及以下的項目,單體容量不超過20兆瓦(有自身電力消費的,扣除當年用電最大負荷后不超過20兆瓦);

(二)單體項目容量超過20兆瓦但不高于50兆瓦,接網電壓等級不超過110千伏且在該電壓等級范圍內就近消納。

關于印發《江蘇省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江蘇省電力有限公司,江蘇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關發電(集團)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

為加快推進分布式能源發展,規范江蘇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90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補充通知》(發改辦能源〔2017〕2150號)、《江蘇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蘇監能市場〔2017〕149號)等文件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我們制定了《江蘇省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規則(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規則(試行).doc

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公室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2019年12月9日

江蘇省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分布式能源發展,規范江蘇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和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90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補充通知》(發改辦能源〔2017〕2150號)、《江蘇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蘇監能市場〔2017〕149號)等文件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江蘇現階段開展的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未盡事項按照《江蘇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蘇監能市場〔2017〕149號)執行。

第三條 分布式發電是指接入配電網運行、發電量就近消納同時符合能效、環保、安全等方面要求的中小型發電設施。分布式發電項目可采取多能互補方式建設。

第四條 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是指同一交易片區內分布式發電項目單位(含個人,以下同)與配電網內就近電力用戶進行的電力交易。交易片區原則上限制在接入點上一級變壓器供電范圍內。

第五條 參與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的市場主體應嚴格遵守本規則,誠信自律,不得操縱交易價格、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市場主體有自愿參與、自主交易的權利。

第六條 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江蘇能源監管辦)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本規則的制定和實施工作,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二章 市場成員

第七條 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成員包括交易主體、電網企業(含增量配電網企業,以下同)、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等。

第八條 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主體包括:

(一)賣方:分布式發電項目;

(二)買方:在賣方接入點上一級變壓器供電范圍內的電力用戶。

第九條 參與交易的分布式發電項目、電力用戶應當是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具有法人資格經濟實體或個人。

第十條 參與交易的分布式發電項目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接網電壓等級在35千伏及以下的項目,單體容量不超過20兆瓦(有自身電力消費的,扣除當年用電最大負荷后不超過20兆瓦);

(二)單體項目容量超過20兆瓦但不高于50兆瓦,接網電壓等級不超過110千伏且在該電壓等級范圍內就近消納。

第十一條 參與交易的用戶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及節能環保要求,落后產能、違規建設和環保不達標、違法排污、實行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的用戶不得參與;

(二)擁有自備電源的用戶應當按規定承擔國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等;

(三)符合電網接入規范,滿足電網安全技術要求;

(四)微電網用戶應滿足微電網接入系統的條件;

(五)在電網結算方面未有不良記錄,用電量較大且負荷穩定;

(六)具備江蘇電力市場準入資格并在交易機構完成注冊。

第十二條 分布式發電項目的權利和義務:

(一) 按規則參與市場交易,簽訂和履行市場交易合同;

(二) 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 執行并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

(四) 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服務等相關信息;

(五) 應采取手段提升供電靈活性和穩定性,如安裝儲能設施等;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用戶的權利和義務:

(一) 按規則參與市場化交易,簽訂和履行市場交易相關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的電力電量需求、典型負荷曲線及其他生產信息;

(二) 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按規定支付購電費、輸配電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 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有權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四) 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調度,在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如事故、嚴重供不應求等)按調度機構要求安排用電;

(五)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電網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 保障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二) 承擔分布式發電的電力輸送,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 負責確認分布式發電交易所涉及的電壓等級及電量就近消納范圍,配合電力交易機構組織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

(四) 向市場主體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等各類供電服務;

(五) 按規定收取“過網費”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六) 簽訂和履行相應的供用電合同和購售電合同;

(七) 負責資金結算;

(八) 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電力交易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 組織交易,負責省內各級電網區域分布式發電交易平臺建設與運維;

(二) 擬定交易實施細則,負責交易、結算、信息發布以及市場服務等技術支持平臺建設工作;

(三) 負責市場主體的注冊管理;

(四) 對交易電量進行統計和提供結算依據;

(五) 監測和分析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情況,不定期向江蘇能源監管辦和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報告市場主體異常交易或違法違規交易行為、合同執行情況及處理建議;

(六) 按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

(七)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電力調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 負責安全校核;

(二) 按調度規程實施電力調度,負責系統實時平衡,確保電網安全;

(三) 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交易結果的執行;

(四) 按規定披露和提供電網運行的相關信息;

(五)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市場注冊

第十七條 試點區域內符合準入條件且自主選擇交易的市場主體,由試點區域屬地電網企業(含增量配電網企業)根據就近原則確定交易片區并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確定后的交易片區信息。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蘇能源監管辦結合準入條件,以負面清單的方式對市場主體進行評估,通過評估后獲得市場準入,有關信息在電力交易平臺等網站上公開。

第十八條 參與交易的市場主體應按照法人(含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為基本單位辦理市場注冊,按有關規定履行承諾、公示、注冊、備案等相關手續,并保證注冊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其中分布式發電項目單位信息包括基礎信息(含工商基本信息、核準批復文件、電力業務許可證〔豁免的除外〕等)和機組信息(含機組號、額定容量、所在交易片區等),用戶信息包括基礎信息(含工商基本信息、電費發票核查聯等)和用電戶號信息(含戶號、電壓等級、用電類別、所在交易片區等)。

第十九條 參與交易的市場主體,應辦理數字安全證書或采取同等安全等級的身份認證手段參與交易。

第二十條 參與交易的電力用戶需全部電量進入市場,允許電力用戶部分電量與分布式發電進行交易,剩余電量參與批發或者零售市場。

第四章 交易組織

第二十一條 按照試點區域內的交易片區組織交易。

第二十二條 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目前主要按照年度為周期開展雙邊協商交易。分布式發電項目與就近的電力用戶之間自主協商交易電量、電價,形成雙邊協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經安全校核后達成交易。

后期將根據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進展情況,適時開展掛牌交易和集中競價交易。

第二十三條 根據我省實際,每年11月初由電力交易機構組織開展年度市場交易。電力交易機構根據經安全校核后的交易情況,于11月底前發布年度交易結果。電力調度機構應按交易結果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交易結果順利執行。

第五章 交易價格

第二十四條 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的成交價格由市場主體通過雙邊協商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預。

第二十五條 發電項目的結算電價即為交易電價;電力用戶的平段結算電度電價由交易電價、“過網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構成。“過網費”、相關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執行峰谷電價的電力用戶參與市場交易時,繼續執行峰谷電價,峰、谷電價按市場交易電價和目錄平電價的差值同幅增減。

第六章 合同簽訂與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與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的各市場主體應根據江蘇能源監管辦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與承擔輸電服務的電網企業簽訂三方市場化交易合同,約定交易期限、分月計劃、結算方式、結算電價、“過網費”標準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二十八條 在年度合同的執行周期內,在購售雙方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允許月末在交易平臺修改次月及后續月份的分月計劃,修改后的分月計劃需要提交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通過后執行。

第二十九條 在不影響已執行合同的情況下,交易雙方可協商提出交易合同調整意向,經安全校核后,與電網企業簽訂市場化交易合同的補充協議。

第三十條 若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合同無法履行,合同相關方協商一致同意后,可終止合同。合同終止后,分布式發電項目可變更為全額上網模式,由電網企業按當年對應基準價收購。用戶當年合同的剩余電量,由電網企業保底供電。

第七章 結算

第三十一條 分布式交易結算實行月結月清。電力交易機構按照自然月向市場主體出具結算依據,市場主體根據相關規則進行資金結算。

第三十二條 當分布式發電項目當月上網電量或用戶實際用電量達不到月度計劃安排時,按照實際電量取小結算。當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結算電量低于合同分月約定電量時,區分合同違約責任,將實際結算電量與合同約定值下限之間差值,計為違約電量。

違約責任方按照違約電量以雙方合同約定向交易另一方支付違約補償費用。

第三十三條 用戶的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電量優先于中長期交易電量結算。分布式發電項目當月上網電量低于月度計劃或用戶當月用電量低于月度計劃以致多筆合同不能全部兌現時,按照合同分月電量比例拆分出每筆交易的上網側和用戶側可結算電量后取小結算。

第三十四條 分布式發電項目當月上網電量超出當月市場化交易實際結算電量部分,由電網企業按當年對應基準價收購。

第三十五條 當月分布式交易結算電量低于交易約定的分月電量計劃時,用戶實際用電量或分布式交易分月電量計劃的取小值超出結算電量部分,由用戶按照政府核定的目錄電價向電網企業購買。

第三十六條 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合同電量執行偏差,報江蘇能源監管辦和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同意后,由所有市場主體共同分攤相關費用。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由江蘇能源監管辦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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